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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节关注职场女性特殊权益 流产最少可休假15天

    来源:水母网 时间:2011-03-08
    核心提示: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三期’内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流产的是否应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低于正常工资怎么办?”“哺乳时间能否按实际工作时间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三期’内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流产的是否应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低于正常工资怎么办?”“哺乳时间能否按实际工作时间。

      折算?”……“三八”妇女节临近,许多女性致电96110咨询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YMG记者对此专访了劳动部门及有关专家,为您详细解读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

      女职工都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小孙刚刚开始从事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她所在企业大部分职工都是女职工,想具体了解一下国家规定女职工都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公平薪酬权、职业保护权、“四期”特殊保护权、生育社会保障权以及劳动关系保障权等六方面特殊权益。

      该工作人员称,平等就业权,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公平薪酬权,即对从事相同工种和工作,提供等质等量劳动的劳动者不因性别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职业保护权,即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四期”特殊保护权,即生理机能变化期间(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加以特殊保护。

      生育社会保障权,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除了按法规规定享受产假外,其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单位凭计生证明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杜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劳动关系保障权,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期”内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刘大姐的女儿在怀孕两个月后被所在单位辞退,刘大姐多次找到单位领导理论,但单位领导称其女儿是因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刘大姐就不明白了,不是说女职工怀孕后不得被辞退吗?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流产的是否应享受产假?

      小宋前几天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其还未登记结婚,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身体不适,向单位申请休假。但单位负责人却称小宋系未婚先孕,已经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应当享受产假。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分析,小宋已做了人工流产,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且该办法同时规定,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标准为84元,引产医疗费定额标准为252元。再者,即便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也应当享受休假,只是其假期不发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正常工资怎么办?

      在某外企工作的谢女士反映,她生育期间拿到的生育津贴只有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问生育津贴如果严重低于正常工资怎么办?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表示,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可见,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正常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但像谢女士所说的生育津贴严重低于正常工资的情况,是由于其所在企业没有按照谢女士的实际工资数额缴费所致。生育津贴具有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故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理应由企业补足。

      林士俊告诉记者,正确做法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工产假期限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结算给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后不再享受产假工资,但如果生育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哺乳时间能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林小姐询问其所在的班组是轮流值班,公司以她上班时间不足7.5小时为由拒绝每班1小时的哺乳时间,折半为0.5小时,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所以,无论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达到8小时,用人单位均应保证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

      孕期、哺乳期能否拒绝加班?

      祁大姐所在的服装厂经常因赶订单需要通宵加班,而祁大姐在怀孕后曾多次表示自己怀孕了,身体受不了。但老板却表示加班费一分不少的给你,不违反劳动法。要是不愿加班就走人好了。祁大姐询问怀孕期间能否拒绝加班?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同样,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请假做产前检查能否按病假处理?

      郝女士在某酒店工作,怀孕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医院去做检查,故有时候需要请假去做产前检查,但酒店每次都对其按事假处理,也没有发薪。她询问请假做产前检查是否可按病假对待,并支付病假工资?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表示,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也有同样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所以,怀孕女职工请假做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并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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