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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维权案例之年假休假制度

    来源:天天职场 时间:2015-02-27
    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在某厂担任车间主任的小杨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在某厂担任车间主任的小杨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1 月3日,小杨向汽配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5天年休假的申请,但直至11月底仍未获批准。根据汽配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员工年休假时间截至每年11月30日,年休假未休满天数的工资报酬与11月工资一并发放。”小杨以为公司是因业务需要才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提出异议。但当拿到11月的工资单时,小杨却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年假天数支付其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对此,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公司内部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小杨2008年5月才进入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年休假,而且单位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天数的三倍工资。小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二天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结果
      经过调解,该汽配公司按年休假天数(3天)、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了小杨的年休假工资。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纠正了该汽配公司休假制度中的违法规定。
      专家点评
      焦点一:必须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才有年休假权吗?
      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明确了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后,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先后于2008年 1月1日、2008年9月18日正式施行。至此,我国的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已趋于完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3. 无下列情形的: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案的焦点在于汽配公司与小杨对上述第二项(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不同解释上。汽配公司认为,自己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且自己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生效,小杨于2008年5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不满足休假条件,自然没有带薪年休假。小杨则认为,自己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二天,就到汽配公司报到上班,社会保险也没有中断,连续工作时间也已超过7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表面看来,双方各有道理,那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该如何理解呢?
      笔者认为,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出任何修饰和限制,而该汽配公司在休假制度中却对此附加了“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到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动者的权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杨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汽配公司休假制度的违法规定也依法做了纠正。
      焦点二: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该如何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而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而累计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劳动者,其年休假天数可以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本案中,小杨2008年5月进汽配公司工作,且累计连续工作时间已超过7年,那么小杨2008年在汽配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 为245天。按照规定,小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杨在汽配公司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45/365)×5天≈ 3.35天。由于0.35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杨的年休假天数是3天。
      焦点三:员工年假未休满,工资该如何支付?
      关于员工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支付,向来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较为棘手的问题,也是极易引起劳资双方矛盾、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支付问题,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确定: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按照内部规定做相应扣除。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不必支付 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4.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的小杨依照汽配公司的休假申请程序,于2008年11月3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根据公司休假制度规定,该汽配公司未批准小杨休假,应当将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同11月工资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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