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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隐孕入职,可以因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7-07-31 作者:刘洋
    核心提示:员工隐孕入职,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今天大橙子忽然问了一个问题,在帮她解决后,我忽然想到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可能很多亲并不能立刻做出正确的决定。于是,我决定写出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员工隐孕入职,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萌妹子纠结的就是女职工隐孕入职,企业可否依次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了解作为企业在招聘、面试过程中可以了解求职者哪些信息。对此《劳动合同法》其实也有明确规定,只是很多人有意无意的忽略了。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确:

        1、在企业招聘、面试过程中只能够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应聘者已婚、未婚;已育、未育等属于员工隐私,在企业不能够证明其与应聘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是无权了解的。

        2、如企业招聘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孕妇禁忌或不适合从事的岗位,则女职工在入职前应按照企业要求明确告知企业是否已孕;如企业招聘的岗位不属于孕妇禁忌或不适合从事的岗位,则女职工是否已孕属于个人隐私,企业无权过问。

        3、根据《就业促进法》可以看出,禁止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生育的内容。因此是否已孕与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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