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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组织员工周末开会 应当支付加班费

    来源:中国就业创业 时间:2018-12-21
    核心提示:加班应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工作、提供劳动的要求。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担任驾驶员。在职期间,汽车租赁公司要求陈某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公司开会,会议内容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对周六会议占用的时间,公司并未安排补休。
     
      2018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陈某向公司提出要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工资。公司则表示,陈某虽然每月有一个周六来单位,但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因此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公司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汽车租赁公司支付陈某在职期间周末到单位开会培训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加班应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工作、提供劳动的要求。这个“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包括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认定是否加班需要考虑两个要素,即:“用人单位安排”和“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周末开会培训也是履行单位工作,属于为了落实本单位工作而进行的活动,应认定为加班。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公司安排员工在周末开会培训,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即便不是从事本职工作,但用人单位安排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进行汽车安全驾驶培训,该培训系由公司组织安排,要求陈某必须参加,并非个人自愿性质。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安排的周末培训属于延长陈某的工作时间,增加了他额外的劳动量。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工作又没有安排补休,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谈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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