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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出台就业新政 社保缴费每年为企业减负41.8亿

    来源:中国就业 时间:2019-05-15
    核心提示:青岛外贸进出总值占全省比重近1/3,经济的外向度比较高。对此,青岛市从资金、服务两个方面建立专项制度,对它们进行扶持。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建立专项制度,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产业稳定岗位……5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与以往就业政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把“优先”放在首要位置,按照降成本促进就业、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提升技能拓展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服务助推就业的总体思路,重点在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用工活力
     
      针对企业关注的用工成本高、重点群体反映的社保缴费负担较重等问题,《意见》重点建立了三项制度:
     
      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1%的政策。这项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41.8亿元(养老保险22亿元、工伤保险3.8亿元、失业保险16亿元)。
     
      二是落实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费定额减免政策,其中,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是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扩大到“五险”,增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测算,此项政策每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轻社会保险负担约5亿元。
     
      建立专项制度,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产业稳定岗位
     
      青岛外贸进出总值占全省比重近1/3,经济的外向度比较高。对此,青岛市从资金、服务两个方面建立专项制度,对它们进行扶持。主要是: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将失业保险返还的比例由30%提高到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进一步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展专项服务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预防规模性失业。
     
      推行终身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和扩大发展空间
     
      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核心是人岗匹配度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围绕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之城,重点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是建立企业在岗培训制度。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同时,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缴纳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到1年以上,同时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享受最高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三是建立生活费补贴制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渠道
     
      据统计,目前全市新业态、新经济等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3,是未来就业增长的重要动力,但就业、社保的规范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为此,《意见》要求支持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推动就业、社保等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
     
      针对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实施家庭服务业“五个一批”行动(利用3年时间,培育一批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壮大一批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打造一批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家庭服务创业示范平台,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打造家庭服务云平台,实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行动,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人力资源交流服务等发挥平台作用,对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人力资源交流对接活动等给予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
     
      加大创业扶持,鼓励带动就业
     
      创业既能实现创业者的自身就业,还能扩大就业。在这方面,《意见》突出“学深圳、赶深圳”,对整个政策体系进行了升级。
     
      一是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设信用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享受贴息。
     
      二是实施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相应税费,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中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时限的要求(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原规定需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原规定需缴纳社会保险满4个月),同时,结合青岛市区域特点和“双招双引”工作,将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明星、大学生创业之星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鼓励各类群体创业。
     
      深入“一次办好”改革,最大限度助推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是青岛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润滑剂”。围绕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见》重点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2019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一链办理,大幅提升就业服务便民程度。
     
      二是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提供招才引智、用工招聘、政策对接等专项服务。
     
      三是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妥善应对失业风险。(刘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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