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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主动与单位签订放弃 参保协议后,还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吗?

    来源:中国就业 时间:2019-05-29
    核心提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咨询:温某在某酒店任保安,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3800元。试用期过后,公司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时,欲为温某参保。温某提出不想参保,要求公司每个月直接补贴300元,可与公司签订自愿放弃参保的协议。考虑到简单方便、且能节省一笔费用,公司便同意了温某的要求。后来,温某因私事离职。离职时,他又想让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请问,温某主动与公司签订放弃缴纳参保的协议有效吗?还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吗?
     
      解答:劳动法规明确规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温某主动与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协议无效。为此,公司还需要为温某补缴其在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承担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
     
      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胡晓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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