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HG 2917—198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元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安徽庐江矾矿、上海民乐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培基、高纪忠、陈敏健、徐经元、金晔然。
本标准于1980年1月首次发布为国家标准,1997年调整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本标准委托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HG 2917—1999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铰
HG 2918—1999 食品添加剂 六氰合铁酸四钾(黄血盐钾)
HG 2921—1999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
HG 2922—1999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
HG 2923—1999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HG 2927—1999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HG 2928—1999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