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